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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网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1-06-04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网(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网”)用户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的安全有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信息网,是指用于北京银监局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通知、监管信息,并与金融机构进行相互交流的网站。

第三条  监管信息网的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必须是在监管信息网中注册,授权取得登录身份的北京银监局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北京银监局统一负责监管信息网的管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本机构监管信息网系统终端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北京银监局统一组织监管信息网的软件开发、升级改造,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本机构设备和网络的配置、安装、调试及其他技术支持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软件客户端的服务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同软件公司签订协议。

第六条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至少2名系统操作员,实行AB角管理,AB角姓名和联系方式要及时报送北京银监局。如有人员变动,应做好内部交接培训,并以书面形式向北京银监局报告。原则上AB角不能同时外出,若遇特殊情况,要及时指定人员负责有关工作,并向该人员说明相关操作要领。

系统操作员职责:

1. 根据北京银监局授予的角色权限及时查看、接收、传输各类通知和信息,做好相应通知和信息的接收、传导的登记工作。

2. 严格按照各通知时限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资料收集、数据统计及情况反馈工作,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全面。

3.及时向北京银监局反馈系统运行情况,提出系统改进和维护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北京银监局将不定期检查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监管信息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及管理不到位的机构,将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八条  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监管信息网配备专用计算机,并确定本机构的使用部门和用户。

第九条  用户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和操作流程接收和发送文件、数据和信息。

第十条  用户应定时查阅监管信息网和邮件信息,保证每天至少查看2次,上班后30分钟内、下班前30分钟各查看一次。

第十一条  用户在使用监管信息网时,网络或系统如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北京银监局。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严守秘密,不得向业内无关人员和外界泄露监管信息网操作信息和文件信息。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侦测软件或其它手段攻击监管信息网网络设备和服务器。

第十四条  用户应定期对入网计算机查杀病毒,上传文件前应先行对文件查杀病毒。

第十五条  用户应对监管信息网入网计算机进行网络隔离,严禁连接本单位内网及互联网。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借用和破译、窃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监管信息网办理事务及查阅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用户须自行设置管理员密码及本单位的人员帐号、角色。密码应由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符号等两类或两类以上的字符组成,口令长度不低于6位,并保证至少1年修改一次。

第十八条  监管信息网内不得处理、传输涉密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用户不得利用监管信息网发表不健康的言论,传输与工作无关的信息,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

第二十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北京银监局将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银监局监管信息网管理办法(暂行)》(京银监通〔201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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